潜能恒信: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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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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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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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junhebj@junhe.com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刊载的《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939-528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86-898) 3633-3402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28) 6739-8001
www.junhe.com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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