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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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维尔利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7月3日作出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
并于2018年7月4日公告了《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18
年7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8年7月9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常州德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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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认为常州德泽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为此,2018年7月9日,贵公司在收到临时提案后当天公告了《江苏维尔利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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