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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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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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张玲)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张玲,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客观的发表自己的观点,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2017年度履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7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10 10 0 0



2017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0次,股东大会3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和相关材料均认真审议,审议议案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独立发表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期间,如在本人无法到达现场会议的情况下,本人均积极采取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获取详实资料,并通过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17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不定期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并重点加强了对公司的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动态,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在报告期内谨慎、勤勉地行使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本人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委员,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切实履行了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委员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报告、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高管提名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7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要求,谨慎、勤勉地履行职



责,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现场表决或者通讯表决方式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17年3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安仁永清环保资源有限公司拟分别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3,000 万元、3,000 万元和1,000万元,授信期限为 2 年。该授信由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们认为,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17年4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中,本人对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参股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 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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