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清环保《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永清环保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永清环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主要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永清环保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永清环保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包括公司所有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点对公司重点部门及主要全资子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评价。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内容。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基本涵盖了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当前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永清环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永清环保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公司在实际进行财务报告缺陷认定时,充分考虑财务报告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控制环境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及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或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无效;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未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职能;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纠正。
③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定量判断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 导致或有合理的可能性导致无法
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①错报≥资产总额的0.85%或人民币2000万元;
②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30%或人民币500万元;
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导致或有合理的可能想导致无法计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①资产总额的 0.34%或人民币 1000 万元≤错报<资产总额的 0.85%或人民
币2000万元;
②营业收入总额的 0.12%或人民币100万元≤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0.30%
或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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