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关于江苏永之清2023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公告
永清环保资讯
2024-04-22 2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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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5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永之清 2023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

及有关业绩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永之清2023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经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和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等,公司以现金 25,500 万元收购永清集团持有的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之清”)的 30%股权。

同时,因近几年宏观环境形势变化的影响,江苏永之清经营业绩有所下滑,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正军夫妻向公司出具书面《业绩补偿承诺》,承诺如江苏永之清 2022 年-2026 年度实际经审计净利润低于评估报告中每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则需按照承诺约定,履行净利润差额补偿义务。

2023 年 4 月,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3]31415 号),按照《业绩补偿承诺》相关条款的约定,实际控制人刘
正军夫妻需向公司补偿 48,863,407.87 元。2023 年 7 月,公司已收到上述业绩补
偿款 48,863,407.87 元,刘正军先生及其夫人已按照《业绩补偿承诺》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本期承诺事项。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关于江苏永之清 2022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等相关公告。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4]26530-1 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江苏永之清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5,789,066.49 元,评估报告预测 2023 年净利润值为 62,666,276.39元,本年未完成承诺业绩 68,455,342.88 元。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正军夫妻向公司出具的书面《业绩补偿承诺》相关条款的约定,刘正军夫妻需向公司补偿68,455,342.88 元。

三、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情况,按照《业绩补偿承诺》相关条款的约定,刘正军夫妻需向公司补偿 68,455,342.88 元。

公司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刘正军夫妻应补偿的金额。刘正军夫妻在收到公司通知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补偿的金额=评估报告预测当年净利润值-当年实际净利润值

如果刘正军夫妻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上述补偿款的支付,则刘正军夫妻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应付未付的补偿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 自刘正军夫妻收到公司通知满 45 个工作日后的第一天起计算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

四、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江苏永之清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承诺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实施。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2023 年未完成承诺业绩的业绩补偿事项符合实际情况及业绩补偿承诺的约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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