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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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2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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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限限制。会议可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
通知。

第十一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或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
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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