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农: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事宜的提示性公告(2015/10/12)
大华农资讯
2015-10-12 19: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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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0-12

证券代码:300186 证券简称:大华农 公告编号:2015-093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17号文核准,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集团”)将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农”或“公司”)。

2、本次吸收合并大华农无异议股东,无需派发现金选择权。

3、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300186)将自2015年10月19日起开始连续停牌,不再交易,直至实施换股后,转换成温氏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挂牌交易。2015年10月16日为本公司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4、温氏集团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方和换股实施方,将通过证券转换方式对投资者持有的大华农股份进行换股。“证券转换”是指对投资者持有的大华农股份按照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确定的换股比例转换成相应数量的温氏集团股份。在完成证券转换后,温氏集团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上市的初始登记工作。

5、大华农股票停牌后将直接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原大华农股东持有的大华农股份将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温氏集团股份。在换股股权登记日(具体时间另行公告)收市后,如投资者已提交本公司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则证券转换后作为担保物的大华农股份将转换为温氏集团股份。

6、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大华农投资者应于换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前及时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在换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如仍存在尚未购回的大华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转换后,相关证券公司须及时联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事宜,如果因未及时联系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事宜而造成的损失由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自行负责,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7、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大华农股份,该等股份在证券转换后一律转换成温氏集团本次发行的股份,原在大华农股份上设置的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状况将在换取的相应的温氏集团股份上继续有效。

8、大华农股票退市后,将由温氏集团负责向原大华农投资者派发其在退市前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

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合并中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因换股而持有温氏集团股份的原大华农投资者,其持有温氏集团股份的持股时间自温氏集团股份登记到深市A股账户中时开始计算,其未来获得温氏集团派发的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相关公司股票退出登

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因证券转换而导致大华农股份退出登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

温氏集团向大华农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以取得该等股东持有的大华农全部股票;本次合并完成后,接收方(温氏集团或其以大华农相关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等为基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将承继及承接大华农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大华农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温氏集团的股票(包括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流通。

温氏集团本次发行价格为16.15元/股。大华农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大华农的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8.33元/股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给予60%的换股溢价率确定,结合大华农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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