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0-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二零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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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接受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集团”)
换股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农”)的被合
并方独立财务顾问。
2015年6月26日贵会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15122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要求,本
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
限公司之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
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
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财务
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做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大华农全体股东及
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各参与方
提供,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做出承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依据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
调查,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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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出具有所影响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或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
断。
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大华农、
温氏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温氏集团董事会和大华农
董事会发布的重组报告书等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之全文。
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了尽职
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温氏集团和大华农披露的文件内
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温氏集团和大华农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
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大华农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
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招商证券
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均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大华农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和证券欺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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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