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捷成股份资讯
2023-06-12 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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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12


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372 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开发布了《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9号公司沙河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6月12日 9 : 1 5至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子泉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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