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力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的公告
佐力药业资讯
2024-01-03 17: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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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03



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11,375,804.89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药业”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药业”)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制药”)与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原料”)、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由浙江高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3)浙知民初 3 号(简称“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一: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1、3-4 的产品;并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 2 的方法。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发酵冬虫夏草菌粉来制造百令片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该百令片的行为。



3、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百令片的行为。



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销毁其库存的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和百令片。



5、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10,221,143.89 元(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1,154,661 元。



6、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专利权人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和浙江工业大学依法共同拥有ZL201210175221.3 号发明专利(名称为“冬虫夏草中国被毛孢合成代谢腺苷酸

的酶、基因及其应用”,申请日为 2012 年 5 月 28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14 年 6

月 11 日,下称“涉案专利”),且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至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专利权人之一浙江工业大学提供了相应声明,表明全体专利权共有人同意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上述专利为基础,单独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本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包括:被告一生产并销售的原料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和被告二使用该原料生产并销售的百令片。在被告二所生产并销售的百令片中检测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来自冬虫夏草中国被毛孢的参与腺嘌呤核苷合成代谢腺嘌呤核苷酸的腺苷激酶和基因,同时也检出了腺嘌呤核苷酸(简称“腺苷酸”)。被告二生产百令片时使用的原料药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即来自被告一,且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即百令片的原料;而生产该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原料所用的菌株即为中国被毛孢。在被告二所生产并销售的百令片中还检测出了腺苷酸,因此被告一在生产相应原料的过程中还进一步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2 所保护的方法。因此,对于被告一而言: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了侵犯原告专利权利所保护的产品和方法。对于被告二而言: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

了来自被告一的发酵冬虫夏草菌粉来制造以该发酵冬虫夏草菌粉为唯一活性成分的百令片,并销售、许诺销售了该百令片。而对于被告三而言: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了百令片。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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