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8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鹏盛A 核字[2022]14 号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深圳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目 录
1、 鉴证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2、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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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鹏盛 A 核字[2022]14 号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深证上〔2022〕27 号)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腾邦国际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如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所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腾邦国际公司未能如期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
2.30 亿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违背了《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目前公司所有募集资金账户已被冻结。由于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我们无法对腾邦国际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本鉴证报告仅供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讯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欧阳春竹
2022 年 4 月 25 日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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