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披违规 *ST腾邦被预处罚
腾邦退资讯
2022-04-15 16:48:59
  • 5
  • 14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孙宪超

K图 300178_0

  “*ST腾邦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腾邦或将面临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同时这也意味着,从2021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ST腾邦立案调查至今,历时五个多月,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有了定论。”4月15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悉,*ST腾邦初期以机票分销为切入点,逐步发展成为集商旅、金融科技、电子商务等综合商业服务集团。*ST腾邦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腾邦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ST腾邦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其次,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最后,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放款执行单、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深圳证监局认为,*ST腾邦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ST腾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臧小丽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在2017年2月5日—2021年4月29日间买入*ST腾邦,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存在损失的投资者。(赔偿范围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