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
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8年2月12
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18年2月11日15:00-2月12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85,384,00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9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在任董事5人,亲自出席5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亲自出
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候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选举苏锡宝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384,00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苏锡宝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刘晓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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