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提名苏锡宝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提名苏锡宝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卢元健先生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苏锡宝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苏锡宝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苏锡宝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苏锡宝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二、关于《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二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求。
3、聘任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池信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罗聪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独立董事:向建红 范荣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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