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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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16: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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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19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元禾化工向同晟化工销售固态水玻璃产品,是双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签署关联交易合同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向建红 范荣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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