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中电环保资讯
2024-04-01 1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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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2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
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转公司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债务融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证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第三方(包括公司持有 50%权益以上[含 50%]的子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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