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
中电环保资讯
2024-04-01 19: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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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2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披露办法》及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说明会方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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