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2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
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向董事会提名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六)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向董事会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
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
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
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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