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2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构,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职期限相同,连
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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