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5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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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得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龚嘉驰律师、欧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股票的授予日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文件、《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的授权和批准文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所涉及的文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所涉及的文件等,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 2017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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