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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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达信息”)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9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万达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万达信息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0号十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9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15:00至2018年9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万达信息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15日通知股东,万达信息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万达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4,325,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2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计7名,代表股份286,264,60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6.037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计4名,代表股份68,061,07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6.190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万达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万达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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