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7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74 号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显示,2017 年 4 月、2018 年 4
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分别将 5,000 万元、7,000 万
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自 2017 年 12 月起,公
司存在为员工购房购车提供借款情形,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前述行为违反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 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对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十二个月后持续存在的财务资助,公司未 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1.13 条,《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1.7 条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7.1.4 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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