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市场波动敏感期间,一则虚假信息极有可能会形成“蝴蝶效应””
股友N662g97731
2018-04-20 12: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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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周芬棉

一旦对其发布的信息不加求证,或者转发未经求证的信息,而且所自发或转发的信息,事后证明是虚假信息,依证券法的规定,任何人,有此行为都属于违法。

该法条还有另一层意思,即虽不是编造,仅仅传播虚假信息,也是违法行为。即便按刘钦涛的辩解,他发的消息来自朋友圈或者看到有相关截图,但他在未证其真实性的前提下,进行转发,也不应当。

此案同时也说明,在现今,在证券期货市场上,编造、转发虚假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者众,对市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具体表现为,首先是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严重干扰投资者决策判断,造成其财产损失;其次是,虚假信息经过发酵和传播,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破坏市场诚信环境。尤其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如市场波动敏感期间,一则虚假信息极有可能会形成“蝴蝶效应“,演渲染恐慌情绪,引发市场过度反应,甚至诱发市场风险,其危害性绝对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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