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8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3
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6年12月3日,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
会计处理规定》,并下达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通知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016年5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该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
金额的,按照该规定调整。”
2、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将2016年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自 2016
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
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对于该日期之前的相关金额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1)本公司2016年利润表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变更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2)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下: 单位:元
变更前 影响金额 变更后 影响金额
管理费用-印花税 -3,042,801.09 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3,042,801.09
管理费用-房产税 -3,031,336.04 税金及附加-房产税 3,031,336.04
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2,405,853.09 税金及附加-土地使用税 2,405,853.09
管理费用-车船使用税 -2,160.00 税金及附加-车船使用税 2,160.00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影响2016年度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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