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新研股份资讯
2024-01-22 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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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22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和11月22日分别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2-083),因11月13日披露的诉讼被告之一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简称“什邡星昇”)经查询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已全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什邡星昇已不存在可用于业绩补偿回购的公司股份,故近期公司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并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3)川06民初57号,公司已补交案件受理费。11月22日披露的诉讼被告之一方子恒经查询其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已无可用于业绩补偿回购的公司股份,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并收到《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2023)川01民初1188号,公司已补交案件受理费,对此公司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次变更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诉讼请求的基本情况

(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情况(案件一)

(1)请求事项

由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3)川06民初57号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业绩承诺合同纠纷一案,公司现申请将原《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共计人民币203,013,552.20元”

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38,941,802.20元”
另同时请求变更原《起诉状》附件一内容,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上述诉讼请求变更后,公司主张的诉讼标的合计金额为246,115,150.15元。
(2)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司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截止2023年8月31日,本案被告之一什邡星昇仍持有、未冻结/质押的原告股份合计6,850,000股。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3.3.2条约定:“业绩承诺期乙方发生补偿义务的,乙方应首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因此公司作为原告在计算什邡星昇需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时,已预先扣除了上述可用于业绩补偿回购的股份,再计算其应补偿的现金金额。

2023年12月19日,公司经查询股东名册发现什邡星昇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其已不存在可用于业绩补偿回购的公司股份,故原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请求数额需相应调整。调整后被告什邡星昇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应为183,606,800.44元,两名被告胡鑫和什邡星昇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合计238,941,802.20元。

(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情况(案件二)

(1)请求事项

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3)川01民初1188号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韩华、杨立军等6名被告业绩承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申请将原《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62,899,922.24元”

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87,622,659.83元”
另同时请求变更原《起诉状》附件一内容,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上述诉求请求变更后,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合计金额为2,047,239,254.39元。
(2)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截止2023年8月31日,本案被告之一方子恒仍持有的、未冻结/质押的原告股份合计4,713,582股。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3.3.2条约定:“业绩承诺期乙方发生补偿义务的,乙方应首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因此原告在计算方子恒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时,已预先扣除
了被告方子恒上述可用于业绩补偿回购的股份,再计算其应补偿的现金金额。
2023年12月19日,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方子恒已不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其已不存在可用于回购的公司股份,故原《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数额需相应调整。调整后被告方子恒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为34,255,000.59元,全部六名被告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合计1,987,622,659.83元。

二、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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