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30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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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 No.499 YunTai Road,Urumqi 830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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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 浩 律师(乌 鲁木齐)事务所
关 于 新疆机械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培勋、王聪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0 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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