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6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有关候选人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任职
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
条及《公司章程》第95条等禁止任职之情形。
2、本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提名、审议决定程
序合法有效。
3、同意选举李安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
董迷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杜冠华 余春宏 宋瑞霖
宋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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