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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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2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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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5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7]第 1-00479号)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6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于2016年 1月18日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洪阳冶化”)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1 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公司于2016年 1月22日为全资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神雾新疆”)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0 万元,



担保期为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3)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3000万元,担保期为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4)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提供反担保,担保金



额为 3210.9 万元,反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保函有效期届满后



24个月。



(5)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



担保,担保金额为 5600 万元。反担保期限为深高新投向汇丰银行出具的担保



函有效期届满后二年。



(6)除以上五笔报告期内的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公司的各营运环节中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审计委员会编制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各营运环节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三、关于《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我们对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



认真的审阅,认为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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