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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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录
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3
三、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5
四、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6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7
六、 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情况......7
七、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7
八、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8
九、 结论性意见......8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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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世纪瑞尔”)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下称“本次交易”)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20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世纪瑞尔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君丰银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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