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9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
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裁指定公司财务
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裁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根
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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