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3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C0008 号
致: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云
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云南
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贵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云
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5、贵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云
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6、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 2021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路 83 号玉溪沃
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云春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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