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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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1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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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6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和《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董事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低于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
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
规定;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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