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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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魏枫频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22 号
魏枫频:
2015 年 12 月,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
科技”)以自有资金 15,580 万元向天津三卓韩一精密塑胶科技有限公
司(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卓韩一”)增资。增资完
成后,大富科技持有三卓韩一 24%的股权,你持有三卓韩一 37.51%
的股权,为三卓韩一第一大股东。各方约定,三卓韩一 2015 年至
2017 年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 应在 2014 年净利润的
基础上每年保持 30%以上的增长, 或 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实现的净
利润不低于 20,000 万元。若未实现承诺净利润,差额部分由你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三卓韩一进
行补偿。 2018 年 4 月 19 日,大富科技对外披露了《2017 年年度报告》,
三卓韩一未实现承诺利润, 你应向三卓韩一支付补偿款 10,788 万元,
约定的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届满,你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0 条和第 11.1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第 11.11.1 条以及 《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5.7 条和第 4.5.15 条的相
关规定。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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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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