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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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六月
华策影视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子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影视”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华策影视实际控制人子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傅斌星(以下称为“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增持人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华策影视及增持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华策影视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本次增持的合法性、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以及本次增持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策影视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傅斌星,其基本情况如下:
傅斌星,女,1984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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