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30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十一)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按政策法规要求进行变更的除外);
(十三)权益分派及弥补亏损;
(十四)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回购股份;
(十六)发行债权、股份等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没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其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实施均由公司负责或指导实施。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二条第(九)项的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十)项至第二条第(十七)项的重大事项。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二条第(九)项的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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