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锐奇股份资讯
2024-04-19 21: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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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
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以
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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