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 1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三)本章程的修改;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重大资产重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九)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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