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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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
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16号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综合楼五楼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15:00-2017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98,493,8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6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4,534,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31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959,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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