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目录
一、 本次分拆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分拆的实质条件 ......9
四、 本次分拆的相关事项核查 ......23
五、 本次分拆的信息披露情况 ......25
六、 结论性意见 ......26
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汇川技术 指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分拆主体/联合动力 指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汇川投资 指 深圳市汇川投资有限公司,为汇川技术第一大股东
联益创投 指 苏州联益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丰投资 指 苏州联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汇
本次分拆/本次分拆上市 指 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分拆规则》 指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分拆预案》 指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预案》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
中国境内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该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F20220729-1号
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汇川技术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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