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第五条 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核实的
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现金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八条 公司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进行确
认:
1、公司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公司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是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九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的重大影响,对逾期三年以上确实无
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在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件、事故报告、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余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依法追缴后,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坏账损失;
6、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公司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
抵债、连续 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 3 年内没有任
何业务往来的,作为坏账损失;
7、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公司提出专项说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8、公司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债务重组),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依据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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