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光科技资讯
2018-05-25 17: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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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5

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一八年五月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邮编: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邮编: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潮资讯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4月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均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



年5月25日下午2点30分在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方舟楼三楼太阳岛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5



日上午9:3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5:00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15:00至2018年5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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