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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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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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22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该事项已事前知悉并认可,经过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和业务范围的了解和考察,公司拟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

该事项已事前知悉并认可,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而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临近,将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有助于本次发行工作顺利完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保奎、章新蓉、袁林
201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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