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东方日升资讯
2024-04-26 1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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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
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
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
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 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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