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及提出薪酬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
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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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经批准的薪酬政策、计划和方案,经董事会审批的董事年度绩效奖励金额等事项需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公开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安排做好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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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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