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
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下同),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标准,由总经理审议批准。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为股权投资,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八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
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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