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及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万讯自控资讯
2024-04-22 21:31:1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3


中国 深圳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Tower, Yitian 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045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依法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讯自控”或“公司”)的委托,为公司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签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信达承诺,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鉴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