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3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杨华等46名股东所持有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9.68%股份,该项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审议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有关会议资料已与会前提交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重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和资产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公司本次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单亚明 康少华 陈国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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