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药控股: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ST吉药资讯
2018-09-12 18: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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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3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听取、考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和中小股东的诉求。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原则;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
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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