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准备相关材料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六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者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一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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