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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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 2018-184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乐视体育于 2016 年 4 月引入投资者,签署《 B 轮股东协议》和《 B 轮融
资协议》,新增投资者 40 余方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 投资款共计 78.33
亿元。《 B 轮股东协议》中设置了原股东(暨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
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购条款。
公司近期收到《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为乐视体育其时新增投资者北京普思、
厦门嘉御、天弘创新, 向原股东申请仲裁金额(含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申请
金额) 共约 2.4 亿余元。
2、乐视体育案件中,如 A+轮和 B 轮各新增投资者均对上市公司提起仲裁
申请, 经上市公司初步计算, 上市公司、乐乐互动、 北京鹏翼可能共承担约 110
亿余元以内的回购责任, 此结果仅为公司内部预计, 最终结果以仲裁委员会或
法院等司法机关判决为准。
3、 对于导致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回购、诉讼赔偿等责任、债务,上市公司
将依法保留向相关责任人和非上市体系相关企业继续追索、起诉的权利。
近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 “公司”)
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北仲”) 寄送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北京普
思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 申请人:厦门嘉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伊宁市青成传媒有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一、 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仲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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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普思”)
被申请人一: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 有限公司(“乐视体育”)
被申请人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
被申请人三: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 有限公司(“乐乐互动”)
被申请人四: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鹏翼”)
2、 审理机构: 北京仲裁委员会
3、仲裁请求:
( 1)、裁决被申请人一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9785.16 万元;
( 2)、 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对被申请人一在第一项仲裁请求中所负给付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3)、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400,000
元, 及因案件产生的其他费用( 如公证费、专家证人费等);
( 4)、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4、 案件主要情况:
“ 2016 年 12 月, 乐视体育在一次股东会议中披露,乐视体育在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其关联方乐视控股( 北京) 有限公司( 以下称“乐
视控股”, 与乐视体育、 乐乐互动、乐视网均为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 出借了
40 多亿元的资金。由于资金被关联公司占用, 乐视体育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
重影响。大量业务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进行,甚至因无法偿还对外欠款而被追诉、
承担责任,申请人的投资权益遭受损失。
申请人及其他投资多次要求乐视体育及其原股东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但其始
终未能解决,亦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根据乐视体育 2017 年 7 月 26 日提出的《 重
组方案》, 乐视控股仍有 24.71 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到期为归还,乐视体育目
前资金链断裂、难以恢复正常运营,已被大量债权人起诉,且已经被多家法院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乐视体育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持有乐视体育的股权价
值贬值,投资成本面临全部亏损。依据《 B 轮融资协议》第 6.1 条和《 股东协议》
第 4 条,乐视体育应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
(二)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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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 厦门嘉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厦门嘉御”)
被申请人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
被申请人二: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 有限公司(“乐乐互动”)
被申请人三: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鹏翼”)
被申请人四: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 有限公司(“乐视体育”)
2、 审理机构: 北京仲裁委员会
3、仲裁请求:
( 1)、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乐互
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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